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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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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转自(zhuǎnzì)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(zhuānxiàng)行动开展以来 枪爆(qiāngbào)违法犯罪的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(xiāochú)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(shēngmìngcáichǎn)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先生(xiānshēng)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(pàichūsuǒ) 该手雷系杜先生多年(duōnián)前 在村口的(de)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(yìzhí)放置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的(de)小河边。 在开展(kāizhǎn)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(fēifǎ)持有、私藏 枪支弹药的严重危害(yánzhòngwēihài) 以及(yǐjí)所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(tīngdào)民警讲解后, 还有(háiyǒu)这个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(duōnián)前捡到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(xiānshēng)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(jīqiāngzhìbào)”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的(de)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(rén) 主动(zhǔdòng)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(yóu)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(zhìān)大队 按规定安全(ānquán)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(qiāngzhī)管理法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(chūzū)、出借(chūjiè)枪支。 国家(guójiā)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(bǎohù)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(jiǎnglì)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二十八条(tiáo)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(dànyào)的,处三年(sānnián)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(chūjiè)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(guīdìng)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(qiāngzhī)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(chūjiè)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单位(dānwèi)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(de)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(gònggǎo) | 青原分局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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